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適用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(以下簡稱住警器),其構造、材質及性能等技術
    規範及試驗方法,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。
三十七、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合格情形,其缺點之等級判定標準應依表 8
        及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」第 19 點之規定判定。